国务院关于危化品经营性许可证相关事宜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09-15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该决定已于2017年10月30日通过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决定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如下:
1.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加工货物.修理和分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进口货物.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税率为17%。
(2)纳税人出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的税率为11%:
1.食用植物油.食盐等农产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3.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销售服务的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外.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除非国务院另有规定。
(五)国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3.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以下简称应税销售);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修改为应税销售。
4.第八条第一款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第九条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修改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根据农产品采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修改为根据农产品采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采购价格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删除第8条第2款第4项,增加第4项:
(4)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无形资产或者境内房地产增值税证明。
第十条修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采用简单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二)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运输服务的异常损失;
(三)购买货物(不含固定资产).用于产品和成品的劳务和运输服务异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