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0-09
化学物理风险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鉴定和分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的物理危险鉴定和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鉴定和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种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物理危险鉴定是指根据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定化学燃烧、爆炸、腐蚀、燃烧、自反应和水反应的危险特征。
化学物理风险分类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评估化学物理风险评估结果或相关数据,确定化学物理风险类别。
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鉴定和分类:
(一)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成分,但整体物理风险尚未确定;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未确定物理危险的化学品;
(三)以科研或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使用量超过1吨,物理风险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评估分类工作,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和免除物理危险评估分类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评估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风险的鉴定和分类。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仲裁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鉴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风险分类结果的评估和审查,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风险评估和分类信息管理体系,为化学品物理风险评估和分类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物理危险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科学、公正、诚实地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进口单位(以下简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识别,并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化学学品物理危险鉴定过程中,化学品单位不得隐瞒化学品危险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化学物理危险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化学物理风险评估的化学品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交化学物理风险评估申请表和有关文件,提供评估所需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2)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和判断。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关的物理风险外,其他物理风险应在20个工作日内发布,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样品应至少保存180天,相关档案材料应至少保存5年。
第十条化学物理危险鉴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气体、压力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易燃气体、氧化液体、氧化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等相关物理风险;
(二)蒸气压、自燃温度等与化学危险分类有关的物理化学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
第十一条化学物理危险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六)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或者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三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和其他物理危险数据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分类报告。
化学物理危险分类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重要成分信息;
(三)物理危险鉴定报告或其他相关数据及其来源;
(四)化学物理危险分类结果。
第十四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风险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风险分类的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
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鉴定和分类管理档案,包括:
(一)已知物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
(二)已对化学品进行鉴定和分类的物理危险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计意见;
(三)化学品名称、数量等信息未经鉴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