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响应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快速有效地处理生产安全事故〔2013〕制定本办法,东莞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主要是属地、分级责任、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家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行业和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工作计划,是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大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一种或多种生产安全事故或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活动而制定的专项工作计划。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制定的具体场所、设备或设施的应急处置措施。
编制第二章应急预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法律法规、实际、有效的原则,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完善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风险分析;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五)具体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明确,适应其应急能力;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连。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组,由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负责,吸收与应急预案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识别不同事故类型和特点的危险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和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根据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部门的实际情况,部门应急预案应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转让、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结合组织管理制度、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反映自救互助和预处置的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多种风险,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规定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预案制度、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代办等。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者将专项应急预案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规定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场所、设备、设施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单一,风险小,只能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当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以确保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应当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连。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场所和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卡应规定重点岗位、人员应急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方便员工携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