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0-09
1.总则
1.各区、县、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两责,失职追究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党政同责“四级五覆盖”;按照“管理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管理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1.2(信用系统)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进行分类、动态监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1.3.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的要求。
1.4(油气管道)各区、县应将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在役管道的清理和监督整改。各管道企业应确保安全生产投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设施检查和隐患调查,设置泄漏预防、实时检测系统和应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1.5(特定区域)位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的工业园区、大学和科研单位。如涉及危险化学品试剂的使用,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行和维护,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配送和废物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废物集中储存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并履行有关程序。
1.6(隐患调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调查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调查,确定事故隐患水平和治理计划,实施治理计划,建立事故隐患调查管理信息档案。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提交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计划。市、区、县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年度监督治理计划,促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
1.7(基本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有效提高基本安全性。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设计设备自动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点监督,重点监督危险化学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设备也应设计设备安全仪表系统。未经正式设计的在职化工设备,企业应委托合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审查。
1.8(集中交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逐步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运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销售、储运等相关信息实时输入监管系统。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集中交易市场和入驻经营企业应严格划分零售店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严禁混合仓储和经营,严禁过度、超范围、混合、包装危险化学品。
1.9(固定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储存设施、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筛选比较近年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数量,在满足国家相关储存、禁忌储存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操作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应急预案准确有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量、有序周转、固定管理。
1.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证。使用量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合格质的单位实施危险化学品配送,使用和储存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根据其行业和领域向卫生、计划生育、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有关信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物质安全技术手册的要求,在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录物理化学特征、保护措施、应急措施等信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检查所属行业、领域和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1.11(运输环节)非在本市注册的外省市在沪经营(起止均在本市)的运输企业,应当执行本市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备案手续的规定。外省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本市运输时,应当GPS信号本市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区域、路段和时间段,信号接入交通运输部国家重点运营车辆联网联控平台。
1.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行防灾防损。
1.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
1.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全市禁止部分
《目录》“全市禁止部分”全市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所列危险化学品。有关单位确实需要使用目录“全市禁止部分”列出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当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