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民用爆炸物、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管道输送安全管理。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组织。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证和监督检查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信息发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相关媒体,及时发布国家和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保护知识,及时发布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社会监督和报告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及时组织和开展救援受害者,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
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计划。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计划,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六个月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演练。
第九条(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报告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