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0-09
第十一条(生产储存计划)
本市统一规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怎么办理危化品许可证。
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加油站、加油站外,禁止在市中心城市和新城建设,扩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
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进行;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设备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集中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企业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重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登记区、县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
(三)生产储存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
除前款规定外,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重建、扩建,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其他生产储存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操作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志和图表)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志和图纸,并通知作业场所的平面布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风险、应急措施等。
前款规定的标志和图纸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广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设备)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设备,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测。
第十九条(生产设备和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生产设备和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设备)
生产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三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和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储存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检测报告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