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如何管控?有哪些规定?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11-24
自2011年12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特别是港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有特殊规定。今天,汇域国际提取了一些细节,让你知道更多。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的营业执照,您可以移动我们的主页查看更多信息。怎么办理危化品许可证。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布局合理。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城乡规划,规划适当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区域。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并在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港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类型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测、通风、防晒、温度调节、防火、防爆、减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漏、防护堤防、隔离作业等安全设施和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定期维护和维护。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在其工作场所、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机构,每三年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纠正安全生产条件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和整改计划的实施情况报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存放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仓库(以下简称专用仓库),并由专人管理;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内,并实行双重收发和双重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法、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来源的,储存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