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关于成品油危化证、成品油零售证变更办理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3-06-13
加油站有一张关乎生死的生命卡,也就是两张证书,一张是《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简称成品油危机证),另一张是《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简称成品油证),没有这两张证书,就意味着加油站完蛋了,很难经营。广州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成品油风险证书由原安监局和现应急管理局颁发。是否颁发此证书,以及年检是否能通过,主要取决于加油站的安全设施,措施是否到位,毕竟加油站的一点安全事故都不是开玩笑的,所以这张证书不能含糊其词。
成品油证书是由各省商务厅颁发的,也是一种许可证制度,可以经营汽油和柴油,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标准就不会颁发本证书。
难怪家里有矿的人,有钱,涉及的行业多,管理者多是亲戚,总会出现一些问题。但是,对于一般的企业公司来说,没有这两张证书,简直就是吃不完的活。因此,在租赁和转让加油站时,许可证的变更将作为重要事项进行说明。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所以私下同意的许可证变更是有效的吗?因为如果无效,就可能随时面临失去加油站的风险,而这种不稳定性是承租人和受让人都无法接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不得转让。”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执照,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已取得的营业执照,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营业执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法律似乎无法改变。如果是这样,那么关于许可证变更的协议就显得无效,因为它违反了强制性规定。
真的是这样吗?并非如此,原因有二:
1. 《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确认合同无效。不得依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2. 《行政许可法》虽然属于法律层面,但其内容规定禁止许可转让。在加油站租赁转让过程中,双方约定变更成品油危机证和成品油零售证,不是通过转让取得营业执照,而是对租赁转让资产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故不适用本条。
因此,在加油站资产租赁合同或转让合同中,有关许可证变更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危化品许可证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