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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5      发布时间:2022-02-15  

没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设和经营发展值得一提,只能小规模、小批量生产经营,不能及时分析大规模、大规模的储存经营。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除符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条计划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地方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区。
第二条储存设施与管理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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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安全评价标准》。
第四条安全生产企业管理人员具有高等教育素质、化工化学、安全系统工程等职业道德教育、中级以上化工化学专业信息技术职称、危险化学品安全注册安全建设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的规定。
第六条申请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控制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法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更符合《通过检测系统报警技术涉及社会规范的石油大学化学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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