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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物品的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更新时间:2024-01-25 11:13      发布时间:2021-12-08  

危化物品的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一)生产高毒性化学品。危险化学物质,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品及石油产品。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种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乙种经营许可证也应当向各地、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二)经营者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事先重新申请营业执照。
(三)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或者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审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评和现场核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2)3年内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期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证,并经审查合格后换证。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将该名单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之前,各地、州、市应以经营单位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在资料库内提供新资料(使用电脑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如发现有破损或填写错误,须将已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二司。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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