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经营)
更新时间:2024-10-17 14:34 发布时间:2021-11-16
第一条
为了落实许可分离全覆盖的改革部署,深化在紧急管理领域的配送服务改革,优化经营环境,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许可证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政府发[2020]18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在省政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基础上,发布了浙江省政府发〔2020〕20号文件。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无仓储经营模式延期申请批发(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和经营许可证,适用于批发无仓储经营模式(经营范围涉及易制毒)、剧毒化学品等特殊类别化学品。
第三条
申请者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许可的,负责审批的紧急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要求,有关材料以及在规定时间内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由应急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以下情况: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有关条款;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三)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材料和补充材料;
如果申请者的承诺内容不真实,或者承诺内容不真实,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如果申请者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承诺:
(一)有关资料填写真实、准确;
㈡所有已知悉紧急管理机构通知的情况;
(三)能够满足紧急管理部门通知的条件和要求,提交应急管理部门通知的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他有关材料;
(四)未依法及时取得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五)严格按照获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等人员通讯畅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六)如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失实的,按照预留通信方式无法联系而引发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均为申请人之本意。